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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未患癌被切胆囊埋化疗泵化疗三次,湘雅二医院被判赔5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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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02-22 09: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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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浏阳的张先生与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的一场民事诉讼近日落槌,湘雅二医院应该为该院医生的诊疗过错担责,赔偿张先生因该院诊疗行为产生的全部损失共计57万余元。

患者未患癌被切胆囊埋化疗泵化疗三次,湘雅二医院被判赔57万余元

据近日披露的此案判决书,张先生身体并无任何不适,因常规体检发现“肝占位7天”,到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检查。医生怀疑是肝癌,但随后手术探查确认张先生只是患血管瘤、未见恶性肿瘤。医生却仍对张先生进行了抗肿瘤治疗,在他腹部埋置了化疗泵,并切除了胆囊。此后,张先生又遵照管床医生刘翔峰的医嘱,进行了三次化疗。一年多后,张先生只得切除部分肝脏,取出了化疗泵,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2022年8月,刘翔峰在医疗过程中严重违法被查后,张先生意识到自己在湘雅二医院的诊治可能存在问题,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近日一审宣判,判决已生效。目前,湘雅二院已履行判决赔偿款项。

病检未见恶性肿瘤却被按医嘱化疗,司法鉴定认为医院存在过错

2014年10月28日,时年45岁的张先生住进了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二病区。

此前,张先生在浏阳老家医院做常规体检时,“发现肝占位7天”。来湘雅二医院后,医生对他的入院诊断为“肝占位性病变性质待定:肝癌?FNH?;肝脏,双肾多发囊肿”。

经一系列检查后,湘雅二医院拟对张先生行腹腔镜下肝肿块切除术,患者家属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手术。2014年10月30日,湘雅二医院对张先生行腹腔镜下肝肿块活检+门静脉化疗泵埋置术+胆囊切除术。

手术中,湘雅二医院对右肝肿块进行病检,病检结果为:轻度异型,未见恶性肿瘤。湘雅二医院将病情告知患者家属,家属表示拒绝肿块切除术,要求术中化疗,门静脉化疗泵埋置。

术后,湘雅二医院对胆囊送检,病理诊断为:镜下符合慢性胆囊炎,局部呈腺瘤样增生,胆囊颈切缘未见癌。

2014年11月3日,张先生住院治疗6天后出院,治疗总费用为66296.47元。术后,张先生前往湘雅二医院进行三次化疗,三次化疗医疗费总额为14275.95元。

刘大华律师介绍,张先生在湘雅二医院做手术时,刘翔峰是手术第一助手和管床医生。后来张先生进行化疗,则是遵照刘翔峰的医嘱。

然而,几次化疗之后, 张先生的肝脏严重受损,2016年4月18日,他住进了湖南省人民医院感染科治疗。同年4月26日,张先生在该院肝脏外一科实施了腹腔镜右肝后叶切除术,同时去除腹壁化疗泵。

此次术后,湖南省人民医院将标本送病检,右肝后叶病理诊断为:1、海绵状血管瘤,肿物大小约3.0*2.0*1.5cm,肝切缘净。2、其余肝组织内灶肝细胞增生、浊肿、空泡变性及淤胆;部分汇管区纤维组织及小胆管增生,炎症细胞浸润。2016年5月3日,张先生住院治疗15天后出院,此次住院治疗总费用59907.77元。

2022年8月,刘翔峰因在医疗过程中涉嫌严重违法被查,张先生意识到自身疾病可能存在诊断问题。随后,他在刘大华律师指导下,到湘雅二医院处调取了自己的部分住院病历,于2023年1月5日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申请鉴定。

芙蓉区法院首先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张先生的伤残等级、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后续治疗费以及湘雅二医院与湖南省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2023年9月4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回复称,因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存在质疑,该案不予受理。

后芙蓉区法院再次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事项再次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24年4月12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书指出,张先生因体检发现肝占位就诊,湘雅二医院在甲胎蛋白、癌胚抗原等实验室结果未见明显异常升高,医方未再进一步行相关检查来明确占位病变性质,以决定治疗方案,而是根据术前所行相关检查结果,首诊考虑“肝癌?(编注:入院诊断书如此表述)”依据不足,治疗方案选择欠妥,存在过错。此外,根据医方2014年10月30日手术记录记载内容提示:肝内占位为良性病变。在术中未诊断肝癌的情况下,医方仍对患者施行了“术中抗肿瘤治疗+门静脉化疗泵埋置,以及胆囊切除”。应认为医方治疗方案选择错误,在此情况下,术后医方仍继续对患者进行了三次化学药物治疗,存在过错。

该司法鉴定意见为,湖南省人民医院对张先生的诊疗行为无过错;湘雅二医院对张先生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湘雅二医院的过错是导致张先生目前损害后果(胆囊切除、化学药物治疗、肝功能损失等)的完全原因;张先生属于九级伤残;张先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18个月,因鉴定产生的交通费2659元,鉴定费17500元。

法院:诉讼时效应自患者“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庭审中,湘雅二医院曾以患者未向他们主张过权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刘大华介绍,“时效”问题确实是本案中一大争议焦点。

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发当时的法律《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专业性极强,应自患者“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作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标准。从案件事实看,张先生于2014年10月28日前往湘雅二医院就诊,后于2016年4月18日前往湖南省人民医院就诊,期间尽管损害后果的客观事实已经存在,但张先生作为普通百姓,主观上对医学常识的认知能力有限,对湘雅二医院与张某损害后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缺乏认识,对权利是否受到侵害是不明知的,不能以此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2022年8月主治医生刘翔峰被爆出在医疗过程中涉嫌严重违法,张先生遂意识到自身疾病可能存在诊断问题,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2022年8月开始计算。张某于2023年1月5日向该院申请鉴定,鉴定期间诉讼时效中断。2024年4月24日,张某向该院提起诉讼,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间。 

法院最终认定,湘雅二医院应赔偿张先生因诊疗行为产生的全部损失,判决被告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向张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72044.77元;赔偿张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澎湃新闻注意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1日对刘翔峰案一审公开宣判。对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翔峰在湘雅二医院工作期间,为牟取额外手术费用,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原灯夸大患者病情、虚构患者病征,给6名不具备相关手术指征的患者实施手术,致5人重伤、九级伤残,1人轻伤;利用职务便利,在引进医药产品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66万余元。刘翔峰利用主持或参与手术的工作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人员回扣358万余元,非法侵占价值193万余元的手术耗材。上述手术耗材已被依法收缴。

刘大华介绍,张先生的这起民事索赔案于2015年1月下判,现在已经生效,目前湘雅二医院已经赔偿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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